2023年秋期江安县城区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江安县城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置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全县其他学校在接收非本施教区儿童、少年入学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学校为:东城小学、西城小学、南城小学、西江小学、西城小学(小坝校区)、白沙小学、金江小学、怡乐中心校、下长中心校、汉安中学、淯江中学、长江学校。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实行符合条件、服从志愿,分批次、一次性安置原则。申请人若放弃安置学校,将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第三章  安置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安置对象为:进城务工人员、经商人员、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
城区户籍儿童和西江小学、西城小学(小坝校区)施教区户籍儿童以及已就读的在校学生,均不属于城区随迁子女安置对象范围。
第六条 随迁子女的安置条件如下: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亲或母亲在城区务工,务工时间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且继续务工期限至少为1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在城区有固定居所。
(二)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母在城区经商半年以上,营业执照须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经营场所、范围等与营业执照一致。
(三)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母在城区购房,且已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
(四)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亲或母亲在城区务工,务工时间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且继续务工期限至少为1年;在城区有固定居所。
(五)上述各类人员户籍地不属江安镇的,父亲或母亲及随迁子女均需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取得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
第四章  安置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在招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入学申请,并明确申请就读学校。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所就读学校。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安置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对不符合安置条件、提交材料不齐的不予登记。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置需提交申请材料:①劳动合同;②社保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为其购买);③租房合同或房产证;④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⑤户口簿(户口簿父亲或母亲姓名须与劳动合同签订者姓名一致)。
(二)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安置需提交申请材料:①营业执照;②经营场所近期照片;③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④户口簿(户口簿父亲或母亲姓名须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姓名一致)。
(三)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安置需提交申请材料:①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②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③户口簿(户口簿父母姓名须与房主姓名一致)。
(四)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置需提交申请材料:①劳动合同;②租房合同或房产证;③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④户口簿。
(五)户口簿不能反映随迁子女父子或母子关系的,需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登记报名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对进城务工人员要求提供在用人单位领取月薪的佐证材料;可实地查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情况等。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审核通过:现场审核时未开展经营活动,且不能提供反应经营行为的现金流水、银行资金往来账户、进出货单等材料的;与他人共用一个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实际经营内容、实际经营地点等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
对外公布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对提供虚假材料者、申请两所及以上就读学校者、不属于安置对象范围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安置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将安置学校招收本施教区适龄户籍儿童后的富余学位,用于安置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实行符合条件、服从志愿,分批次、一次性安置。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就读安置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经商人员、购房人员随迁子女。
第二批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具体安置办法。
随迁子女只能参加申请就读学校的安置。在各校分批次安置过程中,该批次人数小于该校富余学位,直接安置到申请学校就读。如该批次人数大于该校富余学位,则抽签确定安置就读人员,同时下一批次不再安置。
安置实行两轮抽签,第一轮由该批次所有申请人按登记顺序依次抽签确定就读安置抽签排号顺序;第二轮再按排号顺序依次抽签确定是否安置就读。
在两轮抽签中,均必须由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限1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场抽签。确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抽签者,必须持随迁子女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随迁子女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方能参与抽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各安置学校在校门口对外公示安置入学人员名单。县教育和体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831—3995520、3995512。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安置学校要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遵守相关纪律。
第十五条 各安置学校要成立随迁子女就学安置工作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任成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 《2023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告》将于随迁子女申请登记前(预计5-6月)公开发布,明确各校招生班级数,以及户籍儿童报名、随迁子女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安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江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3月31日
来源 | 江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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